《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
日期:2017-05-2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自201431日起施行3年多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起到了具体指导作用。现对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定。

  二、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有何规定?

  答: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10%

  三、非公司单位能否申请劳务派遣许可?

  答:不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四、暂行规定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答: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践中有部分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以规避法律责任,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即用人单位若存在采取“假外包、真派遣”手段规避法律责任情形,一经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查实,严肃依法处理。

  六、劳务派遣单位违法派遣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