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0日 星期六
黄石港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18 来源:.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群众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黄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充意见的函》、关于《黄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机构设置

为加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工作力度,需区国土·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审核把关,区政府现成立黄石港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黄  方  区政府副区长

常务副组长:张志云  区住房保障局局长

副  组  长:陈  辉  区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曾莉萍  区财政局副局长

朱海波  区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副主任

汪  霞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杨  林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卢爱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黄子瑜  市规划局黄石港分局负责人

李东方  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邹  雷  花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史  俊  黄石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海艳  沈家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程萌萌  胜阳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潘鼎辉  江北管理区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局,陈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组织,汪更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各单位需明确一名增设电梯管理负责人,报区电梯办。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住保局:负责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牵头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及发放工作。

(三)区建设局:负责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施工监管工作。

(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过程中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有资质的电梯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七)区国土·规划分局:负责增设电梯工作的土地及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八)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各街道(管理区):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矛盾协调、见证备案等工作。

三、适用范围

黄石港区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五层及五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时适用本办法。

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四、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支持和组织协调作用,突出业主

主体地位,调动群众积极性,遵循“安全第一,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的原则。

五、明确主体

(一)实施主体。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应在街道、

社区的指导下成立增设电梯自改委,自改委成员可以是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也可以是同意增设电梯的部分业主。自改委是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后期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同意增设电梯

的全体业主,按照《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9〕18号)中的“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的规定后期使用管理单位,并订立书面协议。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三)监管主体。黄石港区人民政府是增设电梯的监管

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报核准、项目监管等工作。

(四)施工主体。由实施主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六、实施流程

(一)征求意见。街道或社区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和书面协议等,并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经公示,对增设电梯事项无异议的,由实施主体将设计方案提交区电梯管理办公室。

 

(二)制定设计方案。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立面、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联合审批。实施主体(自改委)向区住保局提出申请,区住保局应在收到增设电梯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公室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国土·规划、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城管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各部门出具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意见。并召开联席会议,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各单位按职能范围提出审查意见,所有职能部门审查符合安装条件方可同意安装电梯。

(四)工程施工。经审查同意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施工图纸,并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五)竣工验收。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由授权委托的电梯公司申请分段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委托的电梯公司向已确定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交付使用。

七、政策保障

(一)自愿申请与充分协商相结合。增设电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自愿申请并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涉及占用专有部分的,应同时征得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二)简化审批程序。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做日照分析,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再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协商按照一定的分摊

比例共同出资。

2.相关业主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财政补助资金,每部电梯,按照每层 5 千元但最多

不超过5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已预留电梯井并加装电梯的补贴资金减半。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50%,具体补贴办法参照《黄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补贴程序

(一)补贴资金由增设电梯自改委向区电梯办提出申请。

1.补贴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符合《黄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和《黄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充意见》的规定;

(2)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电梯使用登记。

2.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要件: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手续;

(3)电梯使用登记证明。

(二)区电梯办每月初对本区上一个月度完成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进行汇总,汇总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手续和使用登记证明。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我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编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并向增设电梯自改委支付补助资金。

(四)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市财政局确认的资金分配方案结合本区实际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编入下一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并向增设电梯自改委支付补助资金。

九、其他规定

(一)增设电梯自改委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资金使用负责。对区电梯办和增设电梯自改委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补贴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区电梯办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电梯办应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档案管理,确保科学规范,一案一卷。

(四)有关单位、财政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加装的电梯,由区城管局及时进行制止,成员单位一律不以验收,不提供任何安装补助,并将相关擅自加装电梯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参与我区电梯加装工作。

(六)对经审批通过设计方案的加装电梯必须通过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业主使用,第一违反者将处以罚款,再次违反者将加装电梯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参与我区电梯加装工作。

十、使用管理及维护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者。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协商解决机制

调解机制。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附:1.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补贴资金明细表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补贴资金汇总表

4.黄石港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电梯实施流程图    

 

 

 

 

附件1

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住宅地点

xx区xx路xx号

小区名称


楼栋号


单元号


联系人


联系手机


住宅建成时间


完成加装部分地上层数

注:以不动产权属证明为准;没有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以实际为准。

项目开工时间


电梯使用登记部门


电梯使用登记时间


电梯加装前后照片

电梯加装前照片(电子版)

电梯加装后照片(电子版)

申请财政补贴金额(万元)


拨付账户


区(市)政府指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牵头部门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区(市)政府财政部门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补贴资金明细表

 

序号

小区名称

地址

所属街道、社区

层数

竣工

时间

总造价(万元)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总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补贴资金汇总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项目

时间

电梯数量(台)

补贴资金申请总金额(万元)

  日~

 



区牵头部门

意见

      

 

(签字并盖章)  

     

区财政局

意见

 

 

(签字并盖章)

   

市住建局

意见

 

 

 

 

 

 

(签字并盖章)

   

市财政局

意见

 

 

 

 

 

 

  (签字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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