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2019年黄石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50元/月。
2.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①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②对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且无法单独立户的,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救助方式
①按户保障。除符合单独施保政策的个人参照单人户保障外,低保家庭中的共同生活成员均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益,低保金部分发至低保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各成员。
②差额补助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③重点救助。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④按月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4.相应享受的其他救助政策
①医疗救助。一是全额补贴低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对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三是对救助对象中需要长期药物维持的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门诊救助。
②教育救助。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不同阶段,根据低保家庭学生(幼儿)需求,按规定给予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优先给予教育救助。
③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协助申请住房救助。
④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协助给予就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⑤物价补贴。当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达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对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⑥用电优惠政策。对低保家庭用电优惠,每半年按每户每月10千瓦时的电费,集中返还一次。
5.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二)信息核对: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申请之后,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授权材料进行系统录入,按月向区低保中心进行提交工作并确保资料录入的完整性。
(三)调查评议:街道办事处再接到区低保中心反馈的核对报告后对当月新申请的各类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社区召开民主评议会,对入户调查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评判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7日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在收到各社区上报资料后,由负责人召集,邀请街道办事处纪检负责人参加评审会,评审会人数不少于5人,对当月社会救助对象进行评议,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评估计算等进行审核把关。
(四)审批公示:街道办事处核实完毕根据相关材料佐证材料收集齐全后应在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已审批的救助对象要求在街道、社区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6.管理方式
①备案管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低保实行备案管理。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需备案管理的申请对象进行100%入户核查,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②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就业时间不长或收入不稳定的收入超标对象,实行低保渐退,延长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街道办事处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2.资格条件
特困人员认定的标准主要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人员。
以上人员同时满足“三无”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关于无劳动能力的界定: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关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救助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①分散供养。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特困救助供养金由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②集中供养。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安排到公办供养服务机构,除因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外,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4.相应享受的其他救助政策
①医疗救助。一是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二是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全额补助;三是需要长期药物维持的慢性病、重特大疾病的患者,给予门诊救助。
②教育救助。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不同阶段,根据特困人员需求,按规定给予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优先给予教育救助。
③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④物价补贴。当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达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对特困人员发放物价补贴。
⑤用电优惠政策。特困人员用电优惠,每半年按每户每月10千瓦时的电费,集中返还一次。
5.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参照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
6.实行协议管理
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本人应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监护人签订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和照料护理服务协议;自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本人应与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监护人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协议。
临时救助
1.救助范围
①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型救助对象涵盖辖区内所有困难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②临时救助根据对象分为家庭和个人。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救助标准
根据对象困难程度和困难情形确定救助标准。一般情况下,年度内每人临时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但对于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额度救助额度不超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办理地点
①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②社区社会救助窗口。
4.办理时间
①自受理之日起,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审核工作。
②街道办事处审核完成后形成初步初审意见、待相关证明材料收集齐全后应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③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④紧急情况下,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5.办理流程
①申请受理。
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居住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由区民政局协助其街道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时,应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②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核对、调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经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6.救助方式
①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②发放实物。区民政局购买实物用于临时救助的,除紧急情况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③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对给予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及时转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监督电话:黄石港区低保中心:0714---3284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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