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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解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02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文件:港政发〔2025〕2号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房屋征收的决定

一、背景及目的

为加快推进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项目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现需要对锁前社区筲箕窝、陆家冲地块进行征收与补偿工作。旨在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东邻独栋企业总部,南临伍家湖,西临花湖配电站,北蓝溪国际。总占地面积约97.43亩,具体范围详见红线图。总户数约6户,总建筑面积约14000㎡。具体户数以实际签约为准,具体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

二、征收主要事项:本次征收是由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协商搬迁指挥部作为实施单位,征收签约期限以《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协商搬迁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一是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费补偿按征收房屋证载面积及认定给予补偿的未登记主体房屋面积之和×8元/㎡×3个月进行补偿;临时安置费起算时间:征收房屋腾退及交付钥匙之日起算。拆迁补助费:1000元/户计算。二是()业单位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事业)单位、个人非住宅房屋设施设备拆迁补助费按15元/㎡计算,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算,协商不成按委托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可搬迁机械设备按照其机械设备残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结算办法:征收补偿协议经审核合格生效后,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和具结书的约定结算房屋征收补偿款。本项目采用货币化补偿,具体结算支付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

五、其他: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征收补偿公告》发布后抢建的不予补偿;征收(单位)房屋腾空移交时,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设备、设施等,未经相关部门同意而拆除或损坏的,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征收(单位)设立抵押权、出租情形引起的权属主张,由征收(单位)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再另行补偿;房屋由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项目协商搬迁指挥部组织统一拆除;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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