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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发〔2025〕2号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1-16

相关解读:文解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解读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房屋征收

经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按照《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东邻独栋企业总部,南临伍家湖,西临花湖配电站,北临蓝溪国际。总占地面积约97.43亩,具体范围详见红线图。总户数约6户,总建筑面积约14000㎡。具体户数以实际签约为准,具体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

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协商搬迁指挥部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以原发布的《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协商搬迁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为准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征收补偿方案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附件

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项目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现需要对锁前社区筲箕窝、陆家冲地块进行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前期已公布的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协商搬迁补偿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花湖街道锁前社区筲箕窝、陆家冲地块。东毗邻独栋企业总部,南临伍家湖,西临花湖配电站,北临蓝溪国际。总占地面积约97.43亩,具体范围详见红线图。总户数约6户,总建筑面积约14000㎡。具体户数以实际签约为准,具体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

二、征收主要事项

()征收主体: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协商搬迁指挥部(地址:黄石港区湖滨大道26号,联系方式:0714-6519691)

()征收签约期限:《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协商搬迁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征收房屋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时点评估确定。

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黄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临时安置费补偿:

(1)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及认定给予补偿的未登记主体房屋面积之和×8元/㎡×3个月进行补偿。

(2)临时安置费起算时间:被征收房屋腾退及交付钥匙之日起算。

2.拆迁补助费:按1000元/户计算。

3.室内装修补偿: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室内装修等级补偿,简易装修不超过100元/㎡,普通装修200元/㎡-300元/㎡。协商不成的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结果给予补偿

4.家用设施设备拆除迁移费(提供实际发票或证明):

(1)电话迁移费:216元/部

(2)有线电视迁移费:1160元/户

(3)宽带迁移费:116元/户

(4)电表迁移费:416元/户

(5)水表迁移费:786元/户

(6)空调迁移费:窗机200元/台,挂机300元/台,柜机400元/台

(7)热水器迁移费:太阳能600元/台,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300元/台

5.住宅建筑的认定补偿

(1)已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层高2.2米以上未登记建筑房屋,由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相关批准手续齐全、已建成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其批准手续内的建筑面积可认定为合法房屋面积,按合法房屋价格的85%进行补偿;未经批准建设的主体房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合法房屋价格的75%进行补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未登记建筑(含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2)未登记住宅建造在有争议的土地上,无合法用地手续的房屋,按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3)未登记建筑相关权利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认定申请或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房屋等级认定并予公示。

()()业单位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已登记的房屋征收,其可补偿建筑面积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为准。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等拆迁补偿主体根据“房随地走”的补偿原则,土地使用权人为补偿主体。经土地使用权人授权或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指定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租赁土地范围外无有效手续的建()筑物视同违建不予赔偿。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实施单位规定征收时间内自行拆除,逾期按违法建筑强行拆除。

2.对经营性房屋、生活用房、集体宿舍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厂房、生产配套用房采用成本法评估。行政企事业单位房屋拆迁采用成本法评估。改制企业房地产价值评估时可按相关规定扣减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3.企(事业)单位、个人非住宅房屋设施设备拆迁补助费按15元/㎡计算,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算,协商不成按委托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可搬迁机械设备按照其机械设备残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5.正在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测绘机构出具实际经营面积数据,经相关部门认定。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助根据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按房产评估总价值一定比例确定。其中拆迁时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协商补偿比例不超过5%;每月临时安置补偿比例不超过0.6%,最长计算6个月。如拆迁时企业停产停业,仅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总比例不超过3%。行政事业单位拆迁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6.企事业单位房屋承租人征收工作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依法完成,自行承担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责任。

四、结算办法

()征收补偿协议经审核合格生效后,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和具结书的约定结算房屋征收补偿款。

()本项目采用货币化补偿,具体结算支付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

五、其他

1.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征收补偿公告》发布后抢建的不予补偿。

2.被征收(单位)房屋腾空移交时,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设备、设施等,未经相关部门同意而拆除或损坏的,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

3.因征收(单位)设立抵押权、出租情形引起的权属主张,由征收(单位)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再另行补偿。

4.房屋由湖北花湖空港科创产业园项目协商搬迁指挥部组织统一拆除。

5.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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