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影响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9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影响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黄石市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影响评价

暂 行 办 法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公共安全管控,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城市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涉恐、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风险,打造安全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且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或市规划委员会应通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项目论证或参与规划委员会会议,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对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重点环节,就反恐、治安、交通、消防等进行公共安全影响评价。

公共安全影响评价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验收、投入使用的重要条件。

二、全市以下四类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共安全影响评价,并将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纳入项目总体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一)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

(二)新建、改建、扩建广场、公园、景区、场馆等重要基础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

(四)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重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或重点设施,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公共安全管理责任。

四、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确保在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落实公共安全防范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方案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方案文本,公安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方案评价工作,评价意见按规定通报规划等项目审批部门。

公安机关在项目推进或验收阶段提出的评价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或活动承办单位应积极采纳并予以整改。

五、公共安全防范工程使用的安全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六、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报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市通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依据市安委会的处理意见,在全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运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严肃问责。

(一)未按法律法规将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纳入总体设计,且未报经公安机关进行公共安全影响评价而擅自施工的;

(二)违反本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公共安全防范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拒不采纳公安机关公共安全影响评价意见,造成后果的。

七、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八、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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